普通法下的各类偷窃罪名之定义

在普通法下,偷窃(theft)这一个简单的概念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别。一个重要的区别是实际管有(actual possession)(而不是拥有权(ownership))的变更。另一个区别是暴力的存在。

一、       盗窃罪(larceny)(受害者不情愿地失去实际管有,不使用暴力)

盗窃是一种常见的偷窃行为,涉及非法夺取他人的个人财产(非不动产),意图为永久剥夺他人的个人财产。与其他形式的盗窃不同,盗窃无须发生直接对抗或对受害者的威胁。

二、       抢劫罪(robbery)(受害者不情愿地失去实际管有,使用暴力)

抢劫是一种更具攻击性的偷窃形式,涉及通过武力、恐吓或威胁夺取他人的个人财产。与盗窃不同,抢劫涉及犯罪者和受害者之间的直接对抗,增加了一层危险和恐惧。

三、       欺诈罪(fraud)(受害者自愿交出实际管有,不使用暴力)

欺诈涉及使用欺骗、谎言或虚假陈述来获得他人的个人钱财、物品或服务。欺诈可能通过各种形式实施,如身份盗窃、信用卡欺诈或投资诈骗。欺诈活动往往利用受害者的信任,操纵受害者自愿交出实际管有。

四、       监守自盗罪(embezzlement)(不改变实际管有;以犯罪者和受害者之间存在受信关系(fiduciary relationship)为特征)

当犯罪者挪用雇主等他人委托给犯罪者的资金或钱财时,就会发生监守自盗。这通常涉及一位处于受信地位(fiduciary position)的人为了个人利益而挪用这些资产,导致政府或私人实体的经济损失。

五、       入屋犯法罪(burglary)(受害者不情愿地失去实际管有,不使用暴力、有侵入行为)

入屋犯法是指非法进入建筑物、构筑物或住宅,意图为实施偷窃、故意破坏或其他罪名。与抢劫不同,入屋犯法不需要犯罪者在过程中与受害者直接互动。如果在入屋犯法过程中发生对抗,检察官可能会额外的增加抢劫罪指控。

六、       身份盗窃罪(identity theft)(基本上是一种欺诈行为)

身份盗窃涉及窃取他人的个人信息以进行各种欺诈活动。例如进行未经授权的交易、开户,甚至以被盗身份实施犯罪。

七、       商铺盗窃罪(shoplifting)(基本上是一种盗窃行为)

商铺盗窃是指犯罪者从商铺窃取东西而无正当付钱。如果犯罪者改变商品的价格标签以支付更少的钱,这也被认为是商铺盗窃。

八、       收到被盗物品罪(receiving a stolen item)(基本上是协助和教唆偷窃)

这种类型的偷窃涉及获取或隐藏被盗物品。如果犯罪者蓄意或明知地获取或保管被盗物品,其可能会面临盗窃罪的指控。

九、       敲诈罪(extortion)(类似抢劫行为)

勒索是指犯罪者威胁他人,使得他人提供钱财、物品或服务,以避免犯罪者实施其威胁做出的行为。

十、       勒索罪(blackmail)(类似于敲诈行为)

敲诈和勒索的区别在于,敲诈犯罪者威胁做出的行为本身是一种犯罪,如身体伤害或财物损害,而勒索犯罪者威胁做出的行为是采取一种合法的行动,如揭露对受害者有害的信息(特别是向当局通报受害者归罪(incriminating)的信息)。

将勒索定为刑事犯罪,其正当性很复杂,因为犯罪者威胁做出的行为,通常是一种若无条件做出,则不违法的行为。犯罪者威胁,除非交付钱财,则揭露受害者归罪的信息,这个情况下,揭露归罪的信息本身并不违法。犯罪的构成,是将不揭露与钱财的索要两者互相结合。理由是,不揭露是社会所不容的行为(即使其非犯罪),而这一定性玷污了勒索者试图获得的收益。另一种思考方式是不当得利(unjust enrichment)。如果索要的钱财仅仅是赔偿提出要求的一方实际发生的经济损失,则不存在勒索。然而,多出的“利润”部分(如果存在)必须有正当理由支撑。如果威胁做出的行为,是勒索者不做,其按照社会规范(social norms)应该做的事情,这不是可支撑的正当理由。最后,勒索类似于腐败:该行为试图通过自由裁量权获利。如果勒索者实为以代理人(agent)身份行使自由裁量权(如政府官员行使自由裁量权),由此产生的收益应归委托人(principal)所有,而非代理人。

在加拿大,《刑法》(Criminal Code)明确规定,威胁提起民事诉讼,不被视为构成勒索罪的威胁(相比,威胁向警方报案被视为构成勒索罪的威胁)。

十一、服务偷窃(service theft)(类似于商铺盗窃罪,但是涉及服务而不是物品)

服务偷窃是指犯罪者窃取服务,比如不支付互联网电信费或不支付房屋维修费用。从事此类行为可能会面临这种特定类型偷窃罪的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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