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和美国两者均为,当警方在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试图控制个人的行动时,其不得侵犯宪法(分别为《权利与自由宪章》(Charter of Rights and Freedoms)第7条和《第四修正案》(Fourth
Amendment))赋予个人的权利。在这两个国家,针对这种情况的规则因警方已掌握的事实背景而异。该规则旨在赋予警方足够的权力来保护自己,以有效履行工作职责,也同时尽量减少对个人自由的干扰。与此同时,这些规则是在以下背景假设下制定的:警方工作本质上是不可预测和危险的,而在有效监督不存在的情况之下,警方也往往试图突破其权力的界限。
警方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行使权力控制个人的行动,回答这个问题最重要的要素是警方对该个人已经犯罪(或即将犯罪)的怀疑程度。此怀疑心态不能仅仅是一种主观心态,而必须得到客观情况的支持 由警方在日常巡逻或有针对性的调查活动中的观察,结合警方应用其训练对观察到的情况做出理解或解释,才算是客观。加拿大法院和美国法院都承认,对怀疑程度进行分类很困难,因为分类取决于具体的事实细节。然而,两者均将合理怀疑(reasonable
suspicion)定义为,比纯粹的预感(mere
hunch)更高程度的怀疑,并将合理怀疑定义为,比颇能成立的因由(probable
cause)更低程度的怀疑。
加拿大和美国两者均为,一旦警方合理怀疑嫌疑人已经犯罪(或即将犯罪),方可控制嫌疑人的行动,包括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警员的安全。在加拿大,这被称作调查性拘留(investigative detention),而在美国,这被称作Terry
stop(以Terry v. Ohio一案命名,也称为拦载并搜身(stop
and frisk))。在加拿大和美国两者,嫌疑人都必须在这个阶段表明自己的身份,而若拒绝意味着警方有理由更加怀疑,也可能构成阻碍司法公正罪(obstruction
of justice)。
让我们将上述情况与警方缺乏合理怀疑的情况进行比较。相反地,此时警方可能只有纯粹的预感。在这种情况下,警方只能要求嫌疑人自愿配合。如果嫌疑人拒绝配合,警方不能强迫嫌疑人配合。具体来说,警方可能会要求嫌疑人提供身份证明,但嫌疑人可以拒绝。
如上所述,颇能成立的因由是比合理怀疑更高程度的怀疑。当警方有颇能成立的因由时,警员可以逮捕(arrest)嫌疑人,这涉及将嫌疑人运送到警署采取进一步行动,或者警员可以向嫌疑人开立文书,命嫌疑人作为被告出席刑事开庭。当然,调查性拘留警方的所有权力都自动适用于逮捕。
在加拿大,警方必须告知被拘留或逮捕的嫌疑人《权利和自由宪章》规定的某些权利,如保持缄默的权利(right to remain silent)以及获得律师意见的权利(right
to counsel)。这是有道理的,因为在这个调查阶段,这些权利开始与嫌疑人相关。而在美国,根据第五修正案(Fifth
Amendment),嫌疑人也有权在Terry
stop期间保持沉默,但警方在此时不需要告知嫌疑人他的权利。相反地,Miranda警告(Miranda warning)(来自Miranda
v. Arizona一案)只有在嫌疑人被逮捕时才必须向其宣读。当然,这意味着嫌疑人在Terry
stop期间接受审问时可能不了解自己的权利,这是一个漏洞。
当警方收到一起匿名举报时,是否因此存在合理怀疑,这个问题可能导致争议。如果匿名举报被认为是可靠的,那么这些指控将构成合理怀疑。问题是,在警员根据匿名举报与嫌疑人交流之前,很难确定匿名举报是否可靠。加拿大和美国的法院都试图在这些问题上提供一些指导。Alabama v. White一案支持的观点为,匿名举报只有在足够详细和具有预测性,能够提供支持合理怀疑所需的可靠性指标时,方可支持拘留。加拿大法院在R
v. Wise一案中也持同样的观点。
与美国相比,加拿大对交通载停(traffic stop)有不同的规定。交通载停涉及驾驶员识别自己并提供驾照和车辆登记。在美国,不允许警方随意拦下司机,例如,为了检查司机是否有未执行的逮捕手令(arrest
warrant)。交通载停必须有原因,比如警方目睹了交通违章行为。相比之下,加拿大警方有权无缘无故地拦下车辆,驾驶员通过驾驶车辆的行为,被认定已经默许了警方随意停车的可能性。如果有人强烈反感被警方随意拦下,他必须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这个原则是,通过给警察更多的自由裁量权来确保道路安全,其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是合理的。
然而,当警方在没有任何与乘客有关的独立理由的情况下要求乘客出示身份证明时(即司机的交通违章不能作为理由),此举产生争议。在加拿大,警方不得要求乘客在例行交通载停下时表明身份。然而,在一些美国司法管辖区,包括联邦上诉法院第六巡回法院(Sixth Circuit of the Federal Court of Appeals),警方有此权力。理由是乘客在交通载停时可能会构成危险,应该允许警员通过提问来保护自己。
加拿大和美国都保护公众拍摄警方执行工作职责的权利。在美国,当一个人合法地出现在任何公共场所时,他有权在任何显而易见的位置拍摄任何场景,包括联邦政府大楼和警员。在加拿大,虽然在某些情况下,警方可以决定一个人在拍摄时可以站在哪里,但是警方可以直接合法地命令某人停止拍摄值班警员的情况颇为极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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