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与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之比较

与美国不同,加拿大的法院不承认政治问题原则(political questions doctrine),且案件不限于实际争议 —— 其审理的案件可以包括法律问题转交求解案件 —— 其也可能审理判决已不可能产生实际效果的案件(moot cases),为未来若发生类似的情况提供指导。例如,加拿大联邦法院(Federal Court of Canada)审理了一项加拿大公民自由协会(Canadian Civil Liberties Association)对政府动用紧急权力(emergency powers)对付进行抗议的卡车司机的案件。因此,当涉及到联邦制(federalism)或魁北克省(Quebec)地位等长期存在的矛盾时,加拿大最高法院实际成为了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s)之间持续谈判过程中的参与者。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构与其他的三权分支(branches of government),立法(legislative)和行政(executive),其区别似乎没有那么明显。

加拿大政府的立法和行政分支本身并不像美国那样截然不同(然而,请注意,美国宪法的任命条款(Appointments Clause)授权参议院(Senate)干涉总统任命内阁成员不受约束的自由裁量权)。在美国,如果国会(Congress)与总统(President)由不同政党(party)控制,可能会互相不对付。总统不仅可以否决(veto)国会通过的法律,甚至曾经还有总统发布(具有争议的)行政命令(executive order)不执行或不实施已有效通过的法律的情况。曾经当这种情况发生时,有国会议员试图起诉总统(但法院经常以政治问题原则为由拒绝干预)。曾经发生过(有争议的)事件,一项法律到了司法受到挑战(challenge before a court of law),但是检察长(Attorney General)拒绝为其有效性进行辩护,因为总统对该法律的看法与当时通过该法律的国会不同。如果该法律违宪(unconstitutional),上述两种行为都被认为是妥当的。但是,因为这种安排绕过了司法审查的机会,由总统实际上做出合宪性的最终决定似乎与一种原则相冲突,即合宪性裁定是法院的专属领域。

在加拿大,由于总理(Prime Minister)是国会(Parliament)中占最多席位(通常拥有过半数(majority))政党的领导人担任,立法和行政分支不可能不对付。此外,内阁(cabinet)由议员(Members of Parliament)组成,这与美国不同,在美国,任何人都可以由总统提名,并由参议院确认任职。这也使行政分支与立法分支重叠。

然而,在加拿大,政府对一项法律的看法可能与前任政府不同。当这一项法律到了司法受到挑战时,同样的问题也会出现,即检察长是否需要为其辩护。曾经发生过加拿大检察长(有争议的)拒绝辩护,而联邦上诉法院(Federal Court of Appeals)认可了这一决定。但是,如果检察长应该对法规的合宪性进行独立评估,那么这会降低总理的权力,并引起一个疑问,即若总理与检察长之间存在意见分歧,执政政府是否必须找到另一名律师来代理此法律辩护案。而仅仅依靠法庭之友程序(Amicus Curiae)可能不足以在争议中代表政府的利益。

与加拿大相比,美国立法与行政分支之间的区别更大,这不仅仅意味着有多一项联邦级的选举竞争,也意味着州级也有更多选举竞争,因为所有州都与联邦级有着相同的结构。美国人的联邦级和州级参议员(Senator)均由选举产生,而加拿大参议员是任命(appointed)的,且各省的立法机构(provincial legislature)仅有一院制(single house),而美国人直接投票选出许多其他政治职位,如司检察长和州卿(secretary of state),以及非政治职位,例如法官(judges),这加剧了这种情况。结果是,美国的选举比加拿大的选举复杂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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