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加拿大濒临一场宪法危机(constitutional crisis),执政政府(即国会(Parliament)多数议员党派,其行使立法权,同总理(Prime Minister)和其他内阁(cabinet)成员,其行使行政权)相对加拿大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Canada)(其行使司法权)发生了直接、公开的纠纷。据此,加拿大政府制度的最高级别机构之间发生了前所未有的相互对持。如同地球大陆板块在剧烈碰撞后会产生新的格局,这件事的后果,就是这些最高级别机构之间产生了新的权力平衡。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新的权力平衡与事件发生之前截然不同,甚至其可被视为延续由1982年加拿大宪法本土化变迁(patriation)启动的加拿大宪法改革过程之最后一章。
加拿大宪法本土化变迁是指1982年发生的革新事件,即修改加拿大宪法的权力由母国英国不可撤销地下放给原殖民地加拿大,从而使得加拿大成为一个真正的主权国家,而不仅仅是英国的殖民地(colony)或自治领(dominion)。具体而言,1982年3月29日,英国宣布了《1982年加拿大法令》(Canada Act 1982),1982年4月17日,伊丽莎白二世女王(Queen Elizabeth II)签署了《1982年度宪法法令公告》(Proclamation of the Constitution Act,
1982)。
加拿大最高法院的大法官(justice)由联邦政府任命。上述直接、公开的纠纷来源于执政政府试图任命一位联邦上诉法院(Federal Court of Appeal)、已经处于半退休状态的法官Marc Nadon成为加拿大最高法院大法官。特别是,原计划是由 Nadon 成为按照法律规定,于最高法院九名大法官之中,三名必须与魁北克省(Quebec)司法机构或律师协会维持某些联结的大法官之一。这个条件是一项赋予魁北克特权的规则,旨在承认其独特的法國民法典(Napoleonic Code)传统(以下简称魁北克联结条件)。执政政府任命Nadon时,尚不清楚Nadon是否满足魁北克联结条件的法定要求(学界持有不同看法),而是否满足该条件最终取决于,候选人与魁北克司法机构或律师协会的联结是否必须在任命时依然存在,还是过去存在即可。具体情况是,Nadon仅仅是魁北克律师协会的前成员,不是在任成员,而作为联邦上诉法院的法官,他显然不是魁北克省法院的在任法官。
执政政府认为Nadon身份符合魁北克联结条件,即法律并未要求上述联结必须在任命时依然存在,过去存在即可,尽管执政政府也认识到了法律条文可能存在分歧的空间。因此,执政政府(1)通过了一项旨在澄清魁北克联结条件内容的法律条款,该条款当时被纳入一项除此以外无关的法案中,(2)进行了 Nadon 大法官的宣誓就职,(3)向最高法院提交了一份关于Nadon任命是否合法的法律问题转交求解(reference case)申请书。
就该申请书,加拿大最高法院做出了判决(七名法官支持,一名法官反对,Nadon本人回避),判决认定:Nadon的任命无效,因为它违反了魁北克联结条件,而上述法律条款的通过也未能解决不合乎魁北克联结条件的问题,因为Nadon的任命是违宪的。最高法院认定,根据宪法,加拿大国会颁布的法案不得改变最高法院的某些特征,因为这些特征已经根深蒂固地成为宪法的一部分(entrenchment)。
该判决完全出乎执政政府的意料,判决中最高法院对其在宪法制度中之地位的理解与许多人在该判决颁布之前的理解大相径庭。
在判决颁布之前,许多研究宪法的学者支持所谓的加拿大最高法院为空容器(empty vessel theory)理论。这一理论参考了《宪法法令1982年》(Constitution Act, 1982)第52条,其定义了加拿大宪法。值得注意的是,加拿大宪法被定义为若干法律文件的集合。根据这一定义,如果检查构成宪法的所有法律文件,就会发现无任何文件设立加拿大最高法院,也无任何文件定义其管辖权或其他特征。相反,根据《宪法法令1867年》(Constitution Act, 1867),国会有权(但无义务)为加拿大设立一个通用上诉法院(General Court of Appeal for Canada)。
1867年当时,母国英国的枢密院(Privy Council)是来源于加拿大案件的终审法院,因此当时的加拿大最高法院(由国会通过《最高法院法和金库法院法》(Supreme and Exchequer Courts Act)设立)仅仅是枢密院受理上诉案件之前,位于加拿大的下级案件审理法院。该情况持续至1949年。值得注意的是,在1982年加拿大宪法本土化变迁之前,联邦和省政府领导人曾经考虑并讨论了将经修订的《最高法院法》(Supreme Court Act)纳入宪法,但最终未决定将其纳入宪法。
鉴于上述事实,加拿大最高法院为空容器理论认为,经修订的《最高法院法》仅仅是国会颁布的普通法案(Act of Parliament),没有任何宪法地位,其可由国会按照立法程序修改,而不必经过宪法修正程序(constitutional amendment procedure)。因此,《宪法法令1982年》第42条,其规定加拿大最高法院是受第28条修正程序规范的事项之一,其实是指向宪法中原来就不存在的事项。反而,对第42条正确的理解为,如果将来加拿大最高法院成为了宪法的一部分(当然是通过宪法修正),那么之后对最高法院的任何修正案都必须经过第28条修正程序。也就是说,第42条仅仅创造了一个空容器,未来的宪法修正案可以将最高法院的实质内容倒入其中。
确实如此,1982年后尝试推动修改宪法的政治运动均有提到将最高法院正式纳入宪法,包括其某些特征,如地区代表性。然而,这些运动(Meech Lake和Charlottetown Accords)最终未能获得通过所需的选票。
根据加拿大最高法院为空容器 理论,加拿大最高法院的宪法地位可以与美国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在美国《宪法》(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下的地位进行对比。美国《宪法》第3条(Article 3)规定,美国联邦政府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也就是说,美国联邦立法和行政机构(国会(Congress)和总统(President))必须配备一个对等的联邦司法机构(最高法院),而不是相反地只有州级法院(state courts)存在。因此,国会不能通过国会法案废除美国最高法院,就像它不能废除总统要职一样。
如上所述,在Nadon案中,加拿大最高法院认定,最高法院的某些特征不能通过国会法案改变,因为其已经根深蒂固地成为宪法的一部分。最高法院并未认定经修订的《最高法院法》是构成宪法的法律文件之一,反而提出了另一种观点:即宪法不仅仅由一套法律文件组成(即52条列出的文件),宪法之内容不限于这一套法律文件中包含的内容,相反地,加拿大宪法实际包含了某些在任何法律文件中不存在的内容,其中包括最高法院必要具备的某些特征。至于人们如何知道这些不成文规则是何的问题,判决基本上示意,最高法院这个制度(以目前存在的形态为准)是加拿大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此人民可以确定其为不成文宪法的一部分。确切的引用是:公正和权威的司法仲裁者的存在是制定联邦法为最高法条款的必然结果(The existence of an impartial and
authoritative judicial arbiter is a necessary corollary of the enactment of the
supremacy clause)。此外,最高法院也认定,国会现在有责任维护和保护当前的最高法院形态。
Nadon争议案的一个后果是,虽然曾经多数人认为只要国会通过立法案就可以改革最高法院的组成(例如为了实现地区代表),但是案后已确定任何重大改变都需要宪法修正案。最高法院当前形态(即2014年的形态)已经根深蒂固地成为宪法的一部分。
此外,关于最高法院的哪些特征符合宪法,哪些特征不符合宪法这个问题,因为确切范围界定不清,未来考虑对《最高法院法》进行任何的立法修改,国会一定将犹豫未决。
这一个理论,即最高法院这个制度(以目前存在的形态为准)是加拿大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值得怀疑。我们可以再次与美国进行比较。显然,根据加拿大最高法院为空容器理论,加拿大最高法院的宪法地位比美国最高法院逊色,因为(实质内容倒入空容器之前)其在加拿大宪法下无独立的存在,这点与美国宪法第3条不同。从民主治理的角度,或许最高法院拥有独立宪法地位比其地位仅仅由国会制定为更佳的格局。然而,加拿大最高法院的Nadon案判决,好比医生开出了比疾病更有害的药物,因为最高法院根深蒂固化(entrenched)的特征为包含过度。
应考虑到,美国最高法院现实中行使的大部分管辖范围仅因有国会授权而可行使。根据美国《宪法》第3条,美国最高法院仅对某些事项拥有初审管辖范围(original jurisdiction),且对某些其他事项其拥有上诉管辖范围(appellate jurisdiction)。根据美国最高法院的解释,原始管辖范围事项无需国会通过任何法律授权,最高法院已得对该事项行使管辖权。反而,上诉管辖范围事项则确实需要国会通过具体法律,授权美国最高法院对该事项行使管辖权。换句话说,从理论上讲,国会可以剥夺美国最高法院的上诉管辖范围,仅保留其原始管辖范围(根据《宪法》第3条,仅包括两个或多个州之间的争议等非常罕见的事项)。这其实类似于加拿大最高法院为空容器理论,即加拿大国会理论上可以废除加拿大最高法院。因此,即使在加拿大最高法院为空容器理论下,加拿大最高法院和美国最高法院之间也没有重大区别。两国的机构均必须与政府其他宪法之下的政府分支(branches of government)协调,才能发挥最佳作用。
通过Nadon案,加拿大最高法院动用了司法权力驳斥了加拿大最高法院为空容器理论,并将其宪法地位实际提升到远高于美国最高法院。其地位不再仅仅由国会制定,甚至其现有的管辖权也根深蒂固化。
与美国最高法院极其有限的原始管辖范围不同,加拿大最高法院对加拿大的所有司法事务都有管辖权,包括每个省的司法事务。这与美国截然不同,美国不仅有联邦法律,还有50个州各自的法律,而州级法院(非联邦最高法院)对该州的法律解释拥有最终决定权。换句话说,加拿大最高法院的管辖权如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加上五十个州的最高法院都合并为一。
总之,在Nadon案中,加拿大最高法院根据可疑的民主理论,开辟了一种新的宪法内容来源,即不在任何法律文件中可找到的宪法内容,以此提升了其宪法地位(这使得未来的宪法裁决更多地取决于法官的政策观点,而不是宪法的字面文本和含义),同时也破坏了未来对最高法院组成进行改革的可能性。公平地说,政府任命Nadon有遭到了魁北克省政府的反对,而如果最高法院当时认定了该任命有效,它也可能受到批评,甚至加剧魁北克分离主义紧张局势。尽管如此,是否有必要以这种蛮横的方式破坏立宪主义(constitutionalism)和民主主义(democracy),这是值得怀疑的。
判决发布后,总理Stephen Harper领导的执政政府决定接受该判决。如果仅仅为了满足技术性法律条件,执政政府当时可以先任命Nadon成为魁北克省高等法院法官,然后很快地再任命他为加拿大最高法院法官。或者,国会甚至可以通过一项废止最高法院判决的法案。一个既定的法律原则是,委托给他人的权力,不能比委托人自己已经拥有的权力而更多。根据加拿大最高法院为空容器理论,最高法院无权禁止未来选民选出的一届国会对《最高法院法》进行修正,正如某一届的国会(在某个时间点)无权禁止未来选民选出的一届国会修正法律。当然,执政政府若这样做会确切地把加拿大拖入宪法危机。因此,相反地,执政政府决定了放下这个烫手山芋。最后,魁北克对Nadon任命的反对,导致了执政政府接受了最高法院对其自身宪法地位可疑的提升。寻求政治支持以进行宪法修正案(如Meech Lake和Charlottetown Accords)的时代已经结束,未来将是以政治目的肆意任命最高法院大法官,他们将以无中生有的方式发现不成文的宪法内容(即最高法院的政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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