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判分析加拿大《刑法典》中的窥淫罪

R v. Jarvis是加拿大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Canada)审理的一个案件。法院支持了《刑法典》(Criminal Code)的相关规定,该规定将秘密记录他人以获取性满足定义为罪名,即窥淫罪。被告当时是一名学校教师,在学校里,他偷偷录影了他的女学生和一名女教师进行校园里的日常活动。相机聚焦在衣着整齐的受试者的乳房和臀部。若是在美国,这种情况并不构成犯罪,从他人清晰可见的角度拍摄他人不构成犯罪,特别是如果被拍摄者衣着整齐。同样奇怪的是,本案中,拍摄穿着衣服的对象被认定是出于性满足的目的。难道,被告不可能仅仅欣赏女性被拍摄者的美丽,而不一定从中获得性满足?自古以来,女性体型在艺术中就备受推崇。难道这种钦佩是一种性满足吗?混淆两个概念似乎是错误的。有一种说法,美国在性方面更保守,而加拿大在性方面更开放,但《刑法典》的这一规定表明情况并非如此。究竟,加拿大比较不坚持个人表达自由。本案中展示了,激进的女权主义,包括其将男性原罪化的议案,有能力影响法律的运作。被告被判处六个月监禁,这与他在本案中的不当行为,即用相机记录他在日常活动中亲眼所见的场面,完全不成比例。与此同时,当摄像机安装在公共场所时,没有人提出任何刑事指控,即使它们从基本相同的视角记录了相同的活动。确定一项录影的“目的”完全取决于检察官或法官的突发奇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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