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无罪”裁决的上诉,加拿大与美国的比较

在美国,如果陪审团(jury)做出“无罪”裁决(not guilty verdict),即使检方(prosecution)认为在审判过程中发生了错误(例如,证据接纳(evidence admission)的问题),检方也不能上诉。这是《宪法》第五修正案(Fifth Amendment)双重危险(Double Jeopardy)条款的后果。

此外,这也允许“陪审团无效”(jury nullification),即陪审团出于相信法律不公正等原因,即使其认为被告犯下了法规中定义的罪行,也宣告其无罪。

R v. Krieger一案中,加拿大最高法院驳回了初审法官在一宗案件中阻止陪审团无效的企图。该案件中,令人感受同情的被告在技术上违反了法律,但在一些陪审团成员看来,他这样做是有充分理由的。最高法院认定,这种阻止陪审团无效的企图剥夺了被告接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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