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重罪谋杀(felony murder)原则是指被告犯下本质上危险的重罪的过程中发生的任何死亡。有人批评说,当受害者在被告犯重罪时以意想不到的方式死亡,但是该死亡与被告的犯罪意图或行为的严重性时并不匹配,这个罪名过于严厉。例如,一个被告与其从犯强行入室,若在这个过程中从犯意外死亡,被告得被指控犯重罪谋杀。
在加拿大,与美国不同,重罪谋杀原则不存在。在R v. Martineau一案中,最高法院废除了《刑法》(Criminal
Code)的相关章节,理由是因为其未通过R
v. Oakes一案中规定的宪法相称性测试(proportionality
test)。最高法院认定:“谋杀罪定罪,必须以无可置疑的方式,证明被告对死亡的发生有主观预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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